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2021年6月25日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其业主、使用人(包括个人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1)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 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包括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 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规定》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高层住宅建筑应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规定》并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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